12月14日,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、腾讯科技(深圳)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,审理法院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。 ![]() 判决书显示,原告腾讯公司诉称,被告融思公司通过“群盯盯”“挂机软件”等软件,非法登录、监控、提取以及存储、使用QQ群成员及聊天信息、数据,被告罗某帮助融思公司推广、销售案涉软件,二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。融思公司辩称,自己并非QQ机器人(挂机软件)开发者,群盯盯也不是聊天软件,不构成不正当竞争。罗某辩称,融思公司只是租用其网站部分广告位,其并未参与融思公司的其他经营活动。 法院审理认为,融思公司系群盯盯软件的研发、运营主体,其通过技术手段指向性的设置相关的功能妨碍、破坏腾讯QQ软件的正常运行,损害原告合法权益;罗某对融思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帮助,两被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。 据此,2021年3月10日,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:融思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;被告罗某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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